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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场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以虚拟货币清偿人民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借款765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张某作为出借人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杨某应于2022年8月将该笔借款返还张某。
张某称,到期后,杨某只偿还了部分借款,仍有76500元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杨某向张某指定的账户转入等价人民币的以太坊和比特币,以此清偿张某借款76500元。张某遂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杨某76500元人民币。
随后,张某发现涉及以太坊、比特币交易的APP无法打开,杨某支付的以太坊和比特币无法变现。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7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杨某表示,张某已向自己出具收款收据,二人的借贷关系已经结清,且张某可以通过转卖比特币获得相应的人民币。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杨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坊、比特币完成借款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因此,禹州法院判决杨某返还张某借款76500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倩倩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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